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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再生资源回收企业下月起可以给自己开具有抵扣功能的发票
发布时间:2024/04/16    作者: 无    来源: 本站 订阅

编者按:4月9日,国家税务总局召开座谈会,明确提出4月底前实现资源回收企业“反向开票”,并通过实施“反向开票”进一步畅通增值税抵扣链条,赋予资源回收企业规范合法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在此之前,山西省、山东省已经陆续发文,明确落实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反向开票”制度。再生资源行业迎来重大利好!

一、国家税务总局明确下月实现再生资源回收反向开票制度

4月9日,国家税务总局党委书记、局长胡静林主持召开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相关行业协会及企业座谈会,进一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中央财经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上的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有关部署要求,围绕税务部门如何更好支持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与相关行业协会和企业负责人座谈交流,深入了解资源回收利用行业发展情况,认真听取各方意见建议,并就进一步发挥税务部门职能作用,更好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进行交流研讨。

座谈会上,中国物资再生协会、中国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协会及6家从事资源回收利用企业的负责人,先后围绕进一步推动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的税收政策、税费服务以及征管保障措施等方面,提出了意见建议。在认真听取大家发言后,胡静林指出,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是党中央着眼高质量发展大局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是一项利企利民利国利长远的重大利好。税务总局和各级税务部门将进一步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相关部署要求,立足税务部门职能责任,着力推进政策运行更加顺畅,着力推进税费服务更加便利,着力推进行业秩序更加规范,为扎实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添助力、提效能、优环境。

胡静林强调,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资源回收利用行业的发展,近年来部署实施了一系列税费支持政策,有力促进了相关行业企业发展壮大。今年进一步加大了政策支持力度,特别是在税收方面明确要求推广资源回收企业向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反向开票”的措施。税务部门紧锣密鼓抓好落实,积极开展相关业务制度完善改进和信息系统升级改造等工作,4月底前实现资源回收企业“反向开票”,并通过实施“反向开票”进一步畅通增值税抵扣链条,赋予资源回收企业规范合法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同时让持续开展出售报废产品业务的自然人也能按现行税法规定享受增值税免征或减征政策。在此基础上,税务部门还将依托税收大数据,精准筛选符合优惠政策享受条件的纳税人,加强宣传辅导服务,确保纳税人懂政策、会操作,以税收政策的运行通畅、服务措施的持续优化、执法标准的全国统一,为资源回收利用行业全产业链加快发展营造良好的税收环境,助力大幅提升国民经济循环质量和水平。同时,对不法分子利用“反向开票”以及地方违规招商引资造成的“政策洼地”进行虚开骗税的违法行为,将进一步发挥税务、公安等8部门联合打击涉税违法犯罪的常态化工作机制作用,保持露头就打的高压震慑;对违法违规给予从事再生资源回收业务的纳税人财政返还、奖补行为的,积极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加大处理力度并追究相应责任,着力维护法治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促进形成“良币驱逐劣币”的良性循环,更加坚决有力地推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为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作出更大贡献。

与会行业企业负责人纷纷表示,党中央作出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的重大决策部署是一场“及时雨”,必将创造出广阔的市场空间,一定要把握好行业发展时机、运用好利好政策,努力实现更快更好更优发展。

税务总局领导王道树、饶立新、蔡自力、罗天舒出席座谈会,并与参会的行业协会和企业负责人进行交流。税务总局相关司局负责人参加座谈会。

二、山西省发文要求落实再生资源回收反向开票制度

40.落实税收支持政策。落实好购置用于节能节水、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的税收优惠政策,把数字化智能化改造纳入优惠范围。落实国家推广资源回收企业向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反向开票”做法,细化实施举措。配合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不断落实落细所得税征管措施。积极优化创新宣传辅导方式,对符合条件企业精细分类、贴标画像,运用多种渠道精准推送政策,确保政策落实落地。(省税务局负责)

三、山东省发文要求推广再生资源反向开票制度

(二十八)落实税收优惠政策。精准高效落实好结构性减税降费政策,加大企业购进设备、器具加速折旧,购置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额抵免等优惠政策的落实力度。推广资源回收企业向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反向开票”做法。持续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对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的发票开具、纳税申报做好全方位宣传辅导。(牵头单位:省税务局)

文章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人民政府、山西省人民政府

华税点评

2024年3月13日,国务院发布《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在完善再生资源回收企业税收支持政策方面,提出“推广资源回收企业向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反向开票’做法”,引发了再生资源行业的热烈讨论。但国务院并未明确反向开票是开具普通发票还是有抵扣功能的发票,也并未进一步明确反向开票后,废旧物资销售者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本次国家税务总局座谈会上,明确提出反向开票具有进项抵扣和税前扣除的双重功能,同时,出售报废产品业务的自然人减免征收增值税,此举意味着再生资源反向开票制度将基本复制现行农产品收购发票制度,实现销售者不多承担增值税负担的同时,回收企业可以自行填开增值税抵扣凭证,切实解决再生资源行业“第一张票”的难题。

但另一方面,笔者认为再生资源回收企业仍然需要关注以下三个问题:

1、开票条件。众所周知,在农产品行业虽然一直以来都在实行反向开票制度,但填开发票面临诸多限制,例如不能跨省开具发票、领票数量受到严格管控,导致反向开票仅能满足地方小型收购企业的诉求,对于规模较大的企业,尚不能完全解决进项发票难题。再生资源行业引入反向开票制度后,还需要关注发票开具的范围、数量等相关配套措施,此外,反向开票还可能要求回收企业具备一定资质。相关企业应当严格根据配套制度,取得相应资质并依法填开发票,做到合规经营。

2、实际税收负担。反向开票模式下,企业应当以发票上注明的买价适用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假定回收企业销售额为Y,采购额为X,根据再生资源行业现行政策,允许回收企业适用简易计税方式纳税,即回收企业实际负担[(Y-X)/(1+3%)×3%]的税负。假定反向开票设置的扣除率为a%,同时废旧物资销售者适用免税优惠,则反向开票模式下,回收企业实际负担[Y/(1+13%)×13%-X×a%]的税负。回收企业采购环节没有负担额外进项税,却能作拟制地进项抵扣,扣除率标准应当较13%低几个百分点。但整体来看,预计回收企业反向发票相较于简易计税可实现税负持平或有所降低。

3、业务真实性风险。反向开票模式不仅影响回收企业,对用废企业来说也无疑是一项利好。目前,回收企业为降低自身税负,多适用最新的简易计税政策,对外开具3%的发票,用废企业进项抵扣不足。反向开票下,回收企业可以适用一般计税方法,开出13%的发票,用废企业可以实现13%的进项抵扣,将大大实现税负节约。反向开票可能会推动广大用废企业在前端设立回收企业,或者寻找有回收资质的企业,为自己开具发票。但同时,用废企业需要关注其与回收企业的业务真实性,不能仅仅为取得发票将业务简单嫁接给回收企业,更不能在没有真实业务的情况下从回收企业套取发票,这些行为无疑都会引发虚开风险。另一方面,回收企业可能利用反向发票和地方财政奖补政策虚开发票、套取财政奖补,此类行为不仅蕴藏着虚开风险,还涉嫌骗取地方财政奖补,牵连引发诈骗法律风险。

文章来源:华税